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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收入群体(艺人、作家、讲师、网红、律师、设计师等)税务筹划|朱松柏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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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背景:

A企业,主要进行培训业务,年收入数千万。公司自有团队主要进行运营、营销、支持等功能,实际讲师大部分是外部聘用的临时讲师,年度成本也有数千万。
 
一直以来,讲师和A企业之间签订的都是劳务合同,A企业将劳务费直接支付给讲师。原则上,A企业应该为讲师们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但是由于讲师对缴纳高个税的强势反对和企业对于自己成本的考虑,一直以来A企业都没有进行相关个税的申报和缴纳。

风险和责任:

A企业未能尽到申报劳务人员个税的义务,有罚金和滞纳金的风险。
 
讲师们没有申报纳税,有偷漏税风险。A企业存在事实的连带风险。

解决方案:

A企业选择的安节税服务型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产品,其解决方案详情如下:
 
讲师们首先购买了安节税服务型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产品,拥有一个属于自己的工作室,再通过自己的工作室与A企业签约。A企业将约定的金额通过服务费形式打入讲师的工作室账户中,讲师最终从工作室账户中分红获利。
 
通过这个方案,各个讲师使用了国家对于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从而保证实际税负较低,缴纳的税金能在各个讲师的心理预期范围之内。
 
同时,各个讲师也会有自己的个税税单,从而将自己的灰色收入阳光化。
 
对于A企业而言,因为改变了交易模式,所以不再需要承担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还能从讲师的工作室获得发票以及增值税抵扣,在降低了风险的同时,还提高了经济效益。

前后对比:


实施前实施后
交易模式             企业A直接对讲师个人企业A对讲师的工作室,讲师的工作室对讲师个人
企业A风险B2C,企业A未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企业A未扣税也无发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讲师费用(企业A要承担25%的企业所得税成本)
B2B交易,无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企业A取得了合法发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讲师费用
讲师风险未缴纳个人所得税,属于灰色收入;
偷逃税行为,补税+罚金+滞纳金
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完税证明,收入阳光化;合法行为,无风险
增值税抵扣企业A可以从讲师的工作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从而降低企业综合税负。

举一反三:
 
培训业务只是众多行业业务类型之一,那么是不是所有重人力资源的行业都能适用这个方案呢?
 
比如:企业主、高管、股东、自由职业者、高净值人群、网红、演艺体育明星、行业专家、专业顾问、设计师、律师、私募管理人、基金经理等。
 
希望能给大家带来更多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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