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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多年IT从业经历,清华8年

入选2017年《中国人物年鉴》

详细内容

双鸭山市科技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申报补助流程

一、申报条件
申请扶持政策的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主体及在孵科技型企业是在双鸭山市行政区内注册、并在我市依法纳税的独立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
(二)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已通过国家、省、市级科技行政部门备案(需报纸质材料)。
(三)孵化器可自主支配孵化场地应不少于1000平方米,众创空间可自主支配孵化场地应不少于300平方米。
(四)有专业服务团队,并为入孵企业提供工商、法律、财务、创业培训、技术研发、市场开发、融资对接等创新创业孵化服务。
(五)孵化器内的在孵科技型企业应不少于5家,众创空间的在孵科技型企业应不少于3家。
(六)诚信、守法、合规经营,无不良征信记录。
(七)符合国家相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具有明确的资金投入。
  二、支持方式
服务绩效后补助方式。为了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建设,综合考核孵化器和众创空间上一年度新孵化科技型企业的数量、质量及孵化器服务成本投入情况给予后补助。孵化绩效后补助资金分为3(国家、省、市),综合考核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评价总分及运营成本支出情况给予补贴。对上年度新认定的国家级孵化器、众创空间给予一次性100万元补助;上年度新通过省科技厅备案服务绩效突出的孵化器、众创空间,如获得省科技厅后补助资金支持的,市里可给予1:1的匹配资金补助;上年度新通过省科技厅备案或市级科技行政部门认可,服务绩效突出的孵化器、众创空间,通过专家评审后可给予一次性20-50万元资金补助。主要用于补充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建设及运营。
三、申报、评审及资金拨付
(一)市科技局每年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补助申报通知,明确年度项目申报具体要求。
(二)各县区、经开区、高校等科技部门依据申报通知要求,组织属地孵化器、众创空间进行项目申报,并由县区科技部门汇总以正式文件报送市科技局。
(三)市科技局组织聘请相关专家,分别对项目技术指标、财务指标相关情况进行审核。

(四)市科技局根据孵化器和众创空间项目技术指标审核情况,提出拟扶持孵化器和众创空间项目资金意见。
(五)拟支持的项目由市科技局在政府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市科技局向市政府呈报项目资金安排意见请示,待市政府批复后,按程序拨付资金。 
四、监督与管理
(一)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在收到扶持资金后,应当专款专用,按照有关财务管理规定进行单独核算。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专项资金。对以提供虚假材料、虚报指标等行为获取财政扶持资金的孵化器、众创空间,除追回专项资金外,还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项目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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