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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为加强南宁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建设,规范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管理,努力营造激励创新创业的良好环境,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桂科高字〔2017〕2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科技局对《南宁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南科规﹝2016﹞1号)进行了修订,制定出台了《南宁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对《办法》进行政策解读:

  一、什么是科技企业孵化器?

  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其主要功能是围绕科技型创业企业成长需求,提供包括创业场地、共享设施、技术服务、投资融资、创业辅导、资源对接、政策咨询等高水平创业服务,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成功率,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构建开放融通的创新创业环境。

  二、申请南宁市市级孵化器认定,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一)设立独立法人资格的专门经营管理机构,并正常运营一年以上。管理规范,已建立孵化器运行规章制度和财务制度,孵化器及在孵企业的统计数据齐全。

  (二)管理机构领导班子健全,机构设置合理,有专门的管理服务团队,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60%以上,接受专业培训的占20%以上。已建立创业导师库,入库导师不少于3人。

  (三)可自主支配的场地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专业型孵化器的场地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其中直接用于在孵企业的场地(含公共服务场地,如会议室、展示室、技术检测室等)面积占2/3以上。

  (四)服务设施齐备,服务功能强,可为企业提供商务、资金、信息、咨询、市场、培训、技术开发与交流、人才交流与管理、国际合作等多方面的服务;专业型孵化器除应具备上述一般功能外,还必须具备能为在孵企业提供专业技术领域的公共技术平台、中试平台等科技支撑体系,具备专业化的技术咨询、管理、培训和服务能力。

  (五)孵化器应具有100万元以上的孵化资金或种子资金,并与创业投资、担保机构等建立正常的业务联系,能为入孵企业提供必要的投融资服务。

  (六)设在市区的综合型孵化器在孵企业应达15家以上(专业型的8家以上);设在县域的综合型孵化器在孵企业应达10家以上(专业型的5家以上)。在孵企业中,20%以上的企业应通过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

  (七)具有毕业企业的孵化器可以优先认定。

  四、在孵企业应具备哪些条件?

  (一)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且是产权明晰、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

  (二)企业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应属于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并符合国家节能减排标准。

  (三)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孵化器前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2年,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划型标准。

  (四)属迁入企业的,其产品(或服务)应处于研发或试销阶段,上年营业收入一般不超过200万元,属于生产型的创业企业,一般不超过1000万元。

  (五)企业入驻孵化器时,使用孵化场地面积一般不高于1000平方米(从事特殊行业的在孵企业,一般不高于3000平方米)。

  (六)在孵企业开发的项目(产品或服务),知识产权界定清晰,无纠纷。

  五、毕业企业应具备哪些条件?

  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之中至少一条:

  (一)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600万元;

  (二)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三)被兼并、收购或者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

  (四)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300万元。

  六、如何申请市级孵化器认定?

  申报单位应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认定申请书和相关材料。申报过程中,各县(区)、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初审和推荐。初审合格后,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人员实地查定,并进行专家评审。依据实地查定情况和专家评审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予以核准认定,颁发“南宁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证书或牌匾。

  七、申请市级孵化器认定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一)南宁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请书。

  (二)孵化器运营管理机构法人证明与孵化器管理章程。

  (三)孵化器孵化场地证明(租赁协议书、或房屋产权证及附图等)。

  (四)孵化器孵化资金或种子资金证明。

  (五)孵化器运营管理机构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简历及证明材料。

  (六)孵化器内部管理人员名单、职务,以及学历、职称证明材料。

  (七)孵化器提供孵化服务的设施清单。

  (八)孵化器管理规章制度。

  (九)孵化器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申报当年至申报前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十)孵化器内实施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情况说明。

  (十一)入孵企业名录及入孵企业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十二)专业型孵化器应提供专业技术平台建设,以及专业化技术服务情况材料。

  (十三)孵化器为入孵企业开展创新创业服务的证明材料。

  (十四)其他相关资料。

  八、孵化器是否有考核机制?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对市级孵化器运行情况及绩效进行考核,从孵化器的运行管理、创业辅导、在孵企业及毕业企业情况、科技创新成果产出等方面进行评价,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3类。对考核结果优秀或合格的孵化器,优先推荐申报自治区、国家级孵化器和科技项目。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孵化器,要求按考核的具体意见限期整改。整改后达到要求的孵化器,继续运行。连续2年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市级孵化器资格,其依托单位三年内不得申请组建市级孵化器。市级孵化器实行年报制度,于每年的1月底,将孵化器的上年度运行情况及相关统计报表报送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完成自治区和南宁市安排的相关统计工作。

  九、本《办法》与原《南宁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南科规﹝2016﹞1号)有什么区别?

  本办法进行了以下修订:

  (一)在《办法》第八条第(八)点中,部分内容表述有所调整,新增了孵化器认定条件“在孵企业中,20%以上的企业应通过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

  (二)在《办法》第九条第(二)点中,规范了在孵企业主营项目(产品)的表述。

  (三)在《办法》第九条第(四)点中,规范了在孵企业成立时间和划型标准的要求表述,取消了在孵企业注册资金要求。

  (四)在《办法》第九条第(八)点,新增了明晰在孵企业知识产权的要求。

  (五)在《办法》第十条,删除了毕业企业具有“20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和自有资金”的要求。

  (六)在《办法》第十条,新增了企业毕业条件“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300万元”。

  (七)在《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点中,新增了“孵化器为入孵企业开展创新创业服务的证明材料”的要求。

  (八)在《办法》第十七条,企业孵化时长修改为“企业在孵化器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48个月,纳入‘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人才或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孵化时间不超过60个月”。

  (九)在《办法》第十八条至第二十条,新增了孵化器的考核、整改及退出机制。


关于印发南宁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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