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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内容

南宁高新区管委会关于推进文化科技产业融合发展的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行动计划的通知》(桂政发〔2015〕23号),推进南宁高新区文化产业发展,加快文化科技产业融合,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商税务注册(登记)在南宁高新区的,从事文化创意、设计等产品和服务的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及专业公共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企业)。重点支持广告、创意设计、动漫游戏、影视制作及发行、数字信息、新媒体信息服务等文化及文化科技融合的产业领域。
第二条 租金优惠
新入区的企业,自核准认定之日起,其租用的办公场地属于高新区管委会直属企事业单位管理的,且合同期在三年以上者,第一年免收100平方米以内的场地租金。如企业入驻专业园区,则不再重复享受优惠政策。
第三条 鼓励企业登记作品著作权,对新登记获得的作品著作权,同一作品一次性给予1000元奖励,每年累计奖励总额不超过5000元。
第四条 对在中央电视台及省级主要频道黄金时段首轮播出的原创动漫、影视产品及全国院线上映的电影,每个作品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奖励;在国内外知名移动互联网、互联网终端等新媒体一级栏目首次上线的原创数字精品,每个作品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同一企业获得上述奖励每年累计总额不超过20万。
第五条 对获得国际知名文化艺术、设计节展主要奖项、国际A类电影节主要奖项的作品,每个作品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一次性给予企业不超过50万元奖励。
第六条 对获国际性重大奖项的动漫游戏原创作品,每个作品一次性给予企业不超过50万元奖励;对获国家级重大奖项的动漫游戏原创作品,每个作品一次性给予企业不超过30万元奖励;经国家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正式上线运营的原创游戏,每款奖励5万元,获多次奖项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
第七条 鼓励企业设立工业设计中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自治区级工业设计中心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
第八条 对文化科技类的产权交易所、版权交易结算中心、资源共享中心、国际合作研发中心、产业技术研究中心、创业创新服务平台、传播平台等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运营主体,针对其设备投入给予20%的补贴,最高扶持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九条 企业参加由南宁高新区组织参加的专业展会,每年给予每家企业不超过2万元的展位费资助。
第十条 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依法纳税证明
4、所获奖项/认定的相关原始材料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一条 申报流程
1、企业根据申报要求组织材料提交至经济发展局;
2、经济发展局核实受理申请材料,并组织财政局、投促局、招商中心、创业中心、文体局及其他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联合评审认定。
第十二条 本规定有效期限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
第十 本规定由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解释。
 
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管 理 委 员 会
2016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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