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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高新区管委会关于鼓励留学人员创新创业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为鼓励和支持海内外留学人员到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南宁高新区)创业,加快南宁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结合南宁高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留学人员是指:出国留学获国外硕士以上学位者(含硕士);在国内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资格或硕士以上学位并到国外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研修一年以上的人员。 第三条 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的企业,可适用本规定。 1、工商税务注册(登记)在南宁高新区,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入驻南宁高新区留学人员创业园(以下称创业园)或经批准入驻高新区其他孵化园的企业; 3、留学人员作为科技成果的拥有者或项目开发的主要成员并拥有30%以上股份的科技型企业。 第四条 南宁新技术创业者中心(以下称创业中心)负责管理和运营留学人员创业园。拟进入创业园的留学人员须向创业中心提交入园申请书、留学人员有效证明文件、企业三年阶段性创业计划书及相关材料。创业中心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审,综合分值应达80分以上,经审核批准入园后,由创业中心提供申办企业的注册场地、优惠政策申请及相关服务。 第五条 入驻创业园的企业除享受国家的相关政策外,还可享受南宁高新区的以下优惠政策: (一)无偿资助:高新区财政资助每个入园企业3万元,用于企业办公室装修、办公设备购置等补助。对于科技含量高,引领和示范效果显著的,根据一事一议原则,经管委会研究决定给予扶持,最高扶持额度不超过20万元。 (二)租房优惠: 1、新入园的企业,自认定为留学人员企业之日起,入驻创业园的办公或研发场地,第一年免收100平方米以内场地使用费,超过100平方米的部分,房屋租金按照当年创业中心核定的创业园场地租金进行收取;从第二年起,房屋租金按照当年创业中心核定的创业园场地租金进行收取,经管委会批准的重点孵化项目可在房屋租金上给予减免。 2、企业租用的办公用房属于民营企业所有且在高新区辖区范围内的,100平方米以内第一年房租由高新区按12元/(月·平方米)资助,超过100平方米的,由高新区按6元/(月·平方米)资助。最高资助额度不超过5万元。 (三)资金配套: 鼓励企业申报各级政府部门技术创新项目。高新区对获得政府资金立项资助且项目资金到位的项目,按相关规定给予配套资金支持。同年度获多项(次)资助的,按单项最高金额给予配套资金支持。 (四)到南宁高新区工作的留学人员子女入学问题由高新区管委会就近协调安排。 (五)专业展会资助 企业参加由创业中心组织参加的专业展会,每年给予每家企业不超过2万元人民币的展位费资助。 第六条 考评与管理 进入创业园的企业,原则上可享受的孵化期最长为三年。创业中心每年对企业进行一次考评,优秀企业由创业中心推荐给相关加速器,对企业运营不良或项目难以继续推进的,将按时淘汰退场。 第七条 同时符合南宁高新区现行的其它同类优惠政策支持条件的,从优选择一个优惠政策支持,不重复享受。 第八条 本规定实施后,原高新管字〔2013〕284号《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鼓励留学人员和科技人员创业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第九条 本规定有效期限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 第十条 本规定由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解释。 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管 理 委 员 会 2016年8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