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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选2017年《中国人物年鉴》

详细内容

南宁高新区管委会关于鼓励企业争创品牌的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企业积极进行新产品开发、技术改造与创新,争创名牌,促进企业做大做强。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加快新型工业化跨越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南府发[2014]22号)精神,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对象为工商税务注册(登记)在南宁高新区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第三条  鼓励企业争创品牌,并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质量奖、自治区新产品优秀成果奖、南宁市工业新产品的企业,给予每个企业(产品)不同档次的奖励。其中:

1、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驰名商标的,一次性给予企业(驰名商标)奖励100万元;

2、获得广西名牌产品的,一次性给予单个产品奖励10万元;获得广西新产品优秀成果奖的,一次性给予单个产品一等奖10万元、二等奖8万元、三等奖5万元的奖励;

3、获得南宁名牌产品的,一次性给予单个产品奖励3万元;获得南宁市工业新产品的,一次性给予单个产品奖励2万元。

按照不予重复奖励的原则,同一产品同一年获得上述不同奖项的,按最高奖项给予奖励;同一产品同一年获得不同级别奖励的,按最高级别给予奖励。

第四条  鼓励争创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和品牌试点企业,对列入“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国家级品牌培育试点企业”的企业,分别给予补助50万元。

第五条  本办法有效期限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鼓励企业争创名牌的奖励办法》(高新管字2013〕127号)同时废止。

第六条  本办法由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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