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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高新区管委会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奖励办法(修改版)第一条为鼓励企业申报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积极推进国家创新型特色园区建设,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提升高新区的整体创新能力,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对象 1、工商税务注册(登记)在南宁高新区达三年以上,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经国家科技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第三条 奖励额度 首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第四条 申报材料 (1)扶持申请表;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 (4)企业近三年的知识产权证书(复印件); (5)当年缴税证明; (6)当年的审计报告或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复印件)。 第五条 审批程序 (一)申报时间:每年3月31日前。 (二)受理部门:申请单位根据申报要求组织有关材料向高新区经济发展局提出申请。 (三)初审:由高新区经济发展局负责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四)审批及资金拨付: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报管委会批准后由财政局拨付扶持资金。 第六条 资金管理 高新区经济发展局、财政局负责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申请单位,追缴其所获资金,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七条 本办法有效期限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奖励办法》(高新管字〔2013〕132号)同时废止。 第八条 本办法由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解释。 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管 理 委 员 会 2016年8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