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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高新区管委会关于鼓励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的若干规定(修改版)

为加快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科技创业孵化体系建设,鼓励和引导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的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孵化器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辖区内孵化器的建设和发展,孵化器的认定和管理办法按照国家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的相关政策执行。
第二条 鼓励和支持多元化主体在高新区投资建设各类孵化器,由高新区科技管理部门聘请专业人员对辖区内新建孵化器给予申报、业务咨询和培训上的指导和服务。
(一)新建孵化器场地属自有产权的,被认定为自治区级孵化器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人民币资金扶持,之后又被认定为国家级孵化器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人民币资金扶持,直接被认定国家孵化器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人民币资金扶持。
(二)新建孵化器场地属租赁性质、被认定为自治区级孵化器的,高新区按照市场平均租金的30%比例给予资助,自认定年度起连续资助三年,三年资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被认定为国家级孵化器的,三年资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对于产业聚集度高,引领和示范效果显著,经济贡献大的孵化器,高新区根据一事一议原则,经管委会研究决定给予扶持。
第三条 鼓励发展专业孵化器,专业孵化器中的公共平台或中试平台,经高新区科技管理部门审核认定后,对平台建设的设备投入按照不高于20%比例给予扶持,最高扶持金额为200万元。
第四条 鼓励孵化器中的孵化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孵化器中在孵企业每年获得高新技术企业首次认证达到5个以上的,按照每个5万元给予孵化器奖励,每年的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
第五条 鼓励孵化器设立天使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对于一次性获得孵化器天使投资或其他国内外投资机构200万元及以上投资的项目,经评审,按不超过获得投资额的10%且总额不超过50万元的标准给予项目支持。
第六条 本规定实施后,原高新管字[2013]283号《关于鼓励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的若干办法》同时废止。
第七条 本规定实施期限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
第八条 本办法由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解释。
 
 
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管 理 委 员 会
2016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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