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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做好失业人员一次性创业补贴工作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18〕32号)精神,现就做好我市失业人员一次性创业补贴工作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自2019年1月1日起,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首次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创办企业(个体工商户),正常开展生产经营,与职工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连续缴纳6个月及以上社会保险的,可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


二、补贴标准


根据失业人员创办企业申请补贴时依法用工并缴纳社会保险的人数,按照每招用1人给予3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最高不超过3万元。


三、申请程序


(一)申请


符合条件人员,须在首次登记注册企业2年内,向企业注册地所在区人社局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失业人员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表》(详见附件);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纳税凭证或银行对账单。


(二)审核


各区人社局收到申请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核查创业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就业人员就业登记、社会保险参保以及享受相关就业创业政策情况,核实申请人担任法定代表人情况,形成审核意见并告知申请人。


(三)拨付


对符合享受失业人员一次性创业补贴条件的,各区人社局应于审核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申请人提供的企业账户。


(四)监管


市创业服务指导中心负责全市失业人员一次性创业补贴审核发放的日常检查和统计分析工作。


四、资金列支渠道


失业人员一次性创业补贴所需资金由就业补助资金列支。


五、有关事宜


(一)失业人员一次性创业补贴(含创业者及被吸纳就业人员)与自谋职业补助费、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在12个月内不能重复享受。


(二)失业人员一次性创业补贴(含创业者及被吸纳就业人员)只能申请一次。


(三)各级人社部门应当加强对资金的管理与监督。对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资金的,一经查实,追回补贴资金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2021年12月31日废止。




附件:失业人员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表



市人社局          市财政局


2019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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